“防火墙”,守护好百姓的“钱袋子”活动之非法集资:高利诱惑与危险陷阱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诞生除了无数的创富神话。很多人都想通过投资理财,实现财富自由,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时会被一些诱人的投资机会所迷惑,它们披着华丽的外衣,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看似诱人的陷阱——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参与非法集资看似能带来丰厚的回报,实则暗藏风险。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就很好的揭示了非法集资背后的巨大风险。储某某,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系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在七星关区注册成立,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单、在公交车上打广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虚构公司旗下有7个经济实体,承诺以15%至22.5%的年利率作为回报,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900余万元,其中约300万元用于赫章县结构乡覆盆子种植项目,少量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其余款项用途不清、无法返还。
经鉴定,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43万元,扣除非法集资已退还36万元后,余款900多万元尚未归还。
2018年8月8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6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储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3月1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非法集资往往伴随着高额的利息承诺,但这些承诺不过是镜花水月。非法集资机构往往缺乏相应的硬实力,利用高息承诺玩庞氏骗局,用后入场的本金还先入场的利息,风险的雪球越滚越大,直到引起可怕的雪崩;非法集资还容易滋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集资的资金进行洗钱、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非法集资还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动荡,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威胁。
因此,在投资过程,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轻信那些看似诱人的投资机会,在投资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判断投资风险。此外,我们也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牢记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的规定,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永远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