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别好心办坏事
冯立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此一解释,急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领会。 此前,除有个别恶意拐卖儿童牟利的黑心医务人员外,确实还有一些医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医院的医务人员,当过新生儿监护人转换的“中介”。在一些医院,经常有一些新生儿因种种缘故一生下来就被遗弃,同时又有一些没有孩子的父母央求在医院工作的亲友,发现有类似被遗弃的儿童先收留下来,然后转送他们。由于此类现象的动机和原因很难界定,极易和拐卖儿童相混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卖儿童的情况按拐卖儿童罪论处。虽说“非法获利”是定罪的前提,但是否获利可能只有当事双方知道,而且“获利”的方式有很多种,很难查清界定。 按照传统道德观念,收留弃婴、弃儿是道德高尚的表现,收留者在精神层面不会有过错感,此举往往也会得到社会赞誉。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此类观念已开始有了很大转变,而且国家对弃婴、弃儿的收留及安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源于此,笔者提醒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千万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懵懵懂懂地当上拐卖儿童的“中介”。如果有亲属、朋友来相托此事,除要严词拒绝外,还应建议他们通过法定渠道收养孩子,切不可糊里糊涂地动起恻隐之心,导致触犯法律。面对弃婴、弃儿,一方面要本着生命第一的观念,第一时间予以救助,有疾患的孩子还要予以救治;另一方面还是要通过报警、送福利院等法定形式,让这些孩子合理合法地找到法定监护人,从而健康地成长。 摘自 [核稿:周文波 责编:杜魏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