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民法典》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2-05-18

《民法典》是依法防控的重要依据,在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期间,让我们一同了解民法典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吧!

1.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人,无论其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是病毒确诊者、携带者、疑似患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违反了法定传染病防治措施,侵害他人权益,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装糊涂不能成为违法人员免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对疫情期间不幸感染者或密接者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是否应当提供保护?
应当实施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因疫情防控工作确需公开的,应当经过加工处理,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3.因为疫情影响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
要视合同因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发生了一般的困难,比如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发货、生产成本增加等,合同双方应当重新协商,通过采取延迟发货期限、增加价款等方法使得合同继续得到履行。若在合理期限内,双方的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
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由于发生疫情,监护人被强制隔离,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由谁承担?
因发生疫情等突发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5.疫情期间,政府是否有权征用个人经营宾馆作为隔离场所,使用后是否给予补偿?
出现疫情防控的紧急情况,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个人的房屋,但在使用后应当予以返还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物业根据政府的通知对业主出行严格进行管控,业主需要执行吗?业主应当配合执行。民法典总结了社区防控的经验,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下承担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