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2017-07-05 本文来源:宣传科 作者: 系统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65号)和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73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收费〔20153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医疗服务质量水平的提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改革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公立医院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进行补偿,同时降低部分检验检查项目价格,保持公立医院次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分类指导,同步推进。列入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范围的所有公立医院同步实施,按照有利于分级诊疗的原则,市、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的差价。

(三)动态调整,强化监管。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四)三医联动,配套实施。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改革,使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医疗救助、监管机制等改革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费用增长幅度。

三、改革范围

毕节市域内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即: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毕节市中医院、毕节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毕节市第二人民医院、毕节市第三人民医院;七星关区人民医院。

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1771日零时起执行。

五、改革内容

(一)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取消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院补偿由原来的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2.建立补偿机制。对符合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品差价总额,严格按照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偿1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降低运行成本自行消化5%的原则解决。政府财政补偿按原渠道不变。

(二)明确调整范围。以《贵州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2003版(黔价费〔2003127号)及其修订项目为基础,共调整医疗服务项目558项(调增542项、调减16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72项、医技诊疗类2项、临床诊疗类408项、中医及民族诊疗类60项、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16项。未涉及本次调价的收费项目仍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2003版(黔价费〔2003127号)及其修订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三)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1.围绕有效控制费用增长幅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医药价格监测指标体系,对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进行动态监测,建立统一的有关费用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变化、人均费用合理增长幅度、财政投入落实情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行文)。

2.围绕控制检验检查费用不合理增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人均检验检查费用增长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调整的联动机制,对次均检验费用增长过快的公立医院,降低业务量增长过快的检验项目价格。对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人均费用增长等考核指标超过规定的公立医院,在指导价格基础上实行下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整体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内容多、涉及面广、影响大,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改革内容,并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同时,认真做好各项应对预案,防止产生不稳定因素,确保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形成机制、构建补偿新机制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行院长负责制,各级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严禁变相加价销售药品,获取不当利益,让群众真正得到改革的红利;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和制定价格,暂不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类)价格不得随意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政策规定。

(三)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后,各级城市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要按要求设置价格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通过培训提升价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价格政策落实、内部监管等能力。要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档案管理制度、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医药价格监管。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深入各城市公立医院指导督查价格改革政策落实,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要及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城市公立医院价格改革政策执法检查,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步宣传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加大政府投入等政策措施,使广大群众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答复患者问题,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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